A类信托-157号浙江项目(a类信托公司 2019)
来源:证券时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看作是放松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的重要监管文件,今后符合条件的险资可以投资高收益债市场。
《通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尤其是在保险机构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方面,原保监会2012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曾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符合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等要求。
也就是说,此前险资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国内信用评级要求基本在A级以上。然而,此次《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大幅放宽甚至取消险资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将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同时,对债券市场来说,也利于高收益债券的发展,为高收益债市场引入更多元化的投资者。
北京一保险机构投资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放宽险资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限制要求符合保险资金市场化运用的大趋势,利于市场主体加强自身投资风控的能力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高收益债市场规模迅速增长。目前,我国境内的高收益债市场投资尚处起步阶段,“松绑”保险资金投资高收益债市场,无疑为这一蓝海领域注入新活力。
此外,《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作者:孙璐璐
责任编辑:孙孝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监管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公司整体信用风险管控,本着审慎原则,合理设置保险集团及其保险子公司合并计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五、保险机构开展债券投资应切实履行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内部评级等风险控制体系,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按照《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款不再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发布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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