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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应收账款债权(周村金财公有资产)

政信定融/城投债 2024年03月09日 06:59 25 ss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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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明确了挂牌准入涉及的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麦格律所小编将该解答的内容转载如下,并做相关解读,供大家学习。

  为了进一步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挂牌准入涉及的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解答如下:

  

  一、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及标准指引,结合市场定位、发展现状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挂牌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挂牌准入要求。负面清单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评估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解读:

  上述除外条件中“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从条文字面上很容易理解为因对新产品研发和新服务培育投入较大导致营业收入较少,但实际上应理解为公司产品或服务正处于研发和培育阶段,未给企业带来营业收入或收入较少。从这个条文中也可以看出,科技创新类公司两年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挂牌新三板的除外条件有且仅有一个,若因公司新注册或其他原因导致收入少于1000万元的,不构成除外条件。

  (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解读

  “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应理解为两个会计年度收入相加总和与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相比,而不是用最近两年每年的平均营业收入与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相比较;也就是说如果一家非科技创新类公司即使在两年中有一年营业收入比较低,但是两年加起来的营业收入高于或等于同行业同期两年的营业收入,仍然不属于负面清单中这一条款的情形。

  (三)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

  

  解读:

  这一条文有两层含义:第一,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一期连续亏损不能挂牌新三板;第二,连续亏损的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挂牌新三板有除外条件,但除外条件非常严苛:不仅要求公司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连续增长,而且年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CAGR = (现有价值/基础价值)^(1/N) – 1

  现有价值是指需要计算的某项指标本年度的数目;基础价值是指计算的年度上一年的这项指标的数据,如要计算2年,则需计算上溯到第3年的数值。也就是说,连续亏损的传统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以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计算出来的结果必须大于或等于50%,这无疑对公司财务数据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四)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营业收入行业平均水平以主办券商专业意见为准。年均复合增长率以最近三年的经审计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解读:

  1、上述条文中的“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标示的淘汰类产业。这条标准将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中的企业一律排除在新三板门槛之外,即使这些企业净资产水平或者收入净利润水平较高也不能挂牌新三板。

  2、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2月22日公布《战略性新型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细分行业应包括战略新兴产业7个行业及24个发展方向下的125个子方向,共3100余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

  3、 “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营业收入行业平均水平以主办券商专业意见为准”。意味着券商有权自主决定非科技类公司的挂牌标准,但是券商在评估行业平均水平时应该以同行业已上市及挂牌公司的营业收入为依据进行计算。

  

  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情形,如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在中介机构明确发表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解读:

  解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该条文所指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文件名称又称“关于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国有股权管理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国有股的股权变动以及设置股权质押等有关事项的审批。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9日,财管字[2000]200号)第五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4年11月13日印发)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国家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一)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部门批复文件

  根据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是经过国资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可以用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

  

  解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4月6日实施)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二)针对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决策文件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若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有地方政府(含地市、区县级)批准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并且章程或办法对引导性投资基金的决策程序做了合法、明确的规定,且该基金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投资符合决策程序,则经过各部门代表签字的决策文件可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作为国有股权设置依据。对于不规范的决策文件(如会议纪要等),应由律师事务所对该类型文件有效性进行鉴证,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有效、合法。

  

  解读:

  1、“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2、对于“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国有企业股权设置批复问题,首先,在基金设立时需要有地方政府(含地市、区县级)批准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对基金的决策程序做合法、明确的规定;其次,在该基金对申请挂牌公司投资时,需要按照章程或管理办法履行决策程序,决策文件需要经各部门代表签字。

  3、对于“不规范的决策文件(如会议纪要等)”,律师事务所需要对该类型文件有效性进行鉴证。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访谈各部门代表,也可以通过各部门出具确认文件的方式来进行鉴证。

  (三)针对不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

  对于国有股权不归属国资部门(包括财政部、国资委,及其地方机关)监管的申请挂牌公司(如归属中科院、教育部、地方政府、地方教委、地方文资办等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属于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集团公司)出具的批文或经主管部门盖章的产权登记表,作为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四)对国有做市商暂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针对做市商不以长期持有或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证券公司不再做市后,其所持有挂牌公司股票也将转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中的情形,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批复文件。

  

  解读:

  上述条文中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国有做市商在不做市后,股票转入自营账户中是不需要提供批复文件的;但是对于国有做市商在成为挂牌公司做市商的时候是否需要批复文件,条文未明确解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和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一)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解读:

  这一条文中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关于“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的情形,从文义上理解,应为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因上述人员***,导致公司向第三方债权人履行债务,形成了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解除担保。但是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债权未形成,是否需要解除担保?按照上述条文的理解,是不需要解除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普遍认为解决资金占用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不让公司吃亏,这个理念无论是对IPO还是对新三板都是适用的。因此,实务中,仍然应当要求企业在挂牌前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担保彻底清除。

  

  四、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挂牌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除符合挂牌准入条件外,还应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涉军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需进行军工事项审查,并取得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为涉军企事业单位提供推荐、审计、法律、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

  (三)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公司章程中应包含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特别条款具体应符合《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其实施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解读:

  1、涉军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需前置审查,取得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2、中介机构如何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条: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证监发〔2016〕60号)的有关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应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应在规范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文件。

  

  解读:

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应收账款债权(周村金财公有资产)

  第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对象为: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在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得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三,在挂牌审查期间存在的,应先规范再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报告期内也不得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来源:麦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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